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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陈科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发展,盗窃罪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中一种普遍、多发的犯罪类型,而且盗窃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也在逐渐扩大和变化。而对盗窃罪的有效防治是我国刑法修订案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盗窃罪中尤其又应关注的还是携带凶器盗窃。原有的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不充分,而使得像携带凶器盗窃这种新型盗窃形式经常因为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要求而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导致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逍遥法外。 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我国刑法中主要采取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的标准对盗窃罪进行认定。修订之后,对携带凶器盗窃这种盗窃方式,只要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就都能够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受数额的限制。但由于对携带凶器盗窃在具体的应用中没有一个详尽的说明,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随后,在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对盗窃罪具体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盗窃罪的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携带凶器盗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说明,但是该解释对一些问题并没有细化完善,依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如对相关概念仍没有作出统一的解释:何为“凶器”?概念的不明晰以及凶器与犯罪工具的区别?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形成定论,在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仍然存有很多问题值得分析。鉴于大量存在于实践中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疑难问题,而理论界并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法,本文试图以现有的国内外立法为基础,准确界定携带凶器盗窃的相关概念,并以刘某盗窃案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收集携带凶器盗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适用难题,对其展开全面分析,以求准确理解携带凶器盗窃中对‘凶器’认定的本意。 本文对携带凶器盗窃这一行为进行了讨论,首先对携带凶器盗窃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在性质的认定上携带凶器盗窃不属于危险犯,属于行为犯,且携带凶器盗窃的“携带”与“凶器”在具体的认定标准上也与携带凶器抢夺相区别。在含义的理解上,行为人对“携带”的目的要有主观上明确的认识,对“携带”并不限定于“随身携带”,对“凶器”应从广义上的理解,凡是能够攻击他人,使人产生危险感与震慑感的从而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的器具都可被认定为凶器。在司法应用中,应立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原意,准确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持盗窃罪内部各罪名的协调统一,达到司法适用上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