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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问题综述
发布日期:8/21/2018 2:27:2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实习律师:龙蛟 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一种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法定的、持续性权利,在整个股东权利体系中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只有在股东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股东才可无碍的获取公司一手的、真实的经营、管理信息,才可实现其他的诸如选择公司管理者、参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决策等权利。 1、股东身份是股东知情权前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法定的基本权利,其权利存在的前提是股东身份的存在,无股东身份即无股东知情权。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原告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身份问题。 首先,案例中大量涉及的是普通公司股东、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东资格。普通公司股东资格确定通常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转股受让协议、合法继承或承继股权证明等有效文件。若纠纷中涉及转股受让等股东变更事项,应该注意到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转股受让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证明股东身份的根据是否已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身份和期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包括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和中国籍股东。 其次,国有企业职工及非法人企业出资人是否具有与法人企业股东同等的权利。国有企业参与出资职工与公司盈余分配关系等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要求,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非法人企业(如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参照《公司法》适用股东知情权规定及不参照适用的情形都存在。我们可以对该出资人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司股东资格的就不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规定主张权利。 最后,股东资格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变更,公司在股东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过程中形成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审理应该不产生影响。已经丧失股东资格的前股东希望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其为股东期间的公司文件,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不予支持。但是,我们希望若前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的一或两年内(设置权利的除斥期间)有合理证据表明,公司在其为股东期间故意隐瞒重要经营管理事实,导致股东合法利益损失的,前股东应当继续享有其为股东期间的股东知情权,其查阅和复制公司资料的时间范围只限于其拥有股东资格的期间。
  • 拥有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前提 (1)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前提是拥有股东身份,如果股东的身份未被认可,就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据可以是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还可以是股东未明示放弃、转股或者以职工基本股《收据》、合法继承的证据。 (2)股东以正式有效的股权证书证明股东资格、要求行使知情权,公司若要否认股东资格,需要提供与股权证书记载内容不同的其他有效协议,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股东身份确定、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3)公司现任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公司如果想证明股东已非现任股东,需要提供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或者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工商登记中进行的股东变更登记文件。公司若不能提供股东资格解除的证据,则股东仍然可以享有股东知情权。 (4)股东转让股权、股东资格的解除,首先需要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其次需要向出让方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最后需要进行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资格才正式解除。若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未被实际履行,则不能认定股东资格已经解除,股东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5)隐名股东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要求享有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对隐名股东的身份予以认可,那么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可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认可予以认定,享有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6)股东全部股权转让、已不是公司股东、已丧失股东资格,以股东名义起诉要求保护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为股东知情权基础,丧失股东资格就不可以以股东名义要求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7)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的认定与股东知情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在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中,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首先解决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然后才可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8)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其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等,但是时间范围仅限于担任股东的期间。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身份和期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为准。 (9)外资企业股东身份承继必须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继而行使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 (10)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身份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程序,是一项实质性的审批程序,股东身份以行政部门批准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中的记载为准,不经批准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没有法律效力。未经批准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11)公司在股东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过程中,公司股东会形成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审理不产生影响。 (12)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由于知情权属于基于股东身份的权利,股东身份丧失后,即不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等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存续期间为股东身份的存续期间。 (13)当股东在股东身份消失后,也丧失了对担任股东期间的股东知情权。也就是说,只有现任股东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即使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后认为在其为股东期间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能再通过股东知情权来救济. (14)失去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包含的各种文件。 (15)非公司企业是否存在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法人组织所有者的特定权利,非法人组织(例如作为参照公司进行股份制管理的非企业法人医院)的出资人不享有《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 (16)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知情权?有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知情权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可以参考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也有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知情权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不能要求与公司股东一样的股东知情权,股东只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来行使相应范围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