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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八讲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1/2/2018 10:22:23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立案后,经侦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到此终结,不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保证国家追诉权统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必须纯贯彻执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进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此同时,实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条在规定犯罪的同时,利用但书限制了犯罪的范围。评价但书内容时,要从法益侵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罪过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等要素进行整体性评估。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不构成犯罪,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机关不得以犯罪论处,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有过8次特赦。
  •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刑法》第98条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对于这几类犯罪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所有追诉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出现上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 1、立案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侦查阶段。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应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4、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