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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刑事漫谈365天》换掉审讯你的人9条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1/8/2018 10:18:54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杨俭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换掉审讯你的人,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1】行使刑事回避权,依法更换其他人对你进行审讯。这里说的审讯,包括审理和讯问,贯穿刑事诉讼侦查、公诉和审判3个阶段。为什么要换掉他,是我们内心对此人继续办理这个案件已经不再信任。是我们对办案人员能否秉持公义,公平办理案件的质疑。由于刑事回避权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详细的提起程序规定,使我们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除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第三人在场,被申请回避的对象和接受回避申请的又是同一主体,你不在信任他,要求他回避,这是双方的审讯与被审讯关系就会变得严重对立,有的审讯人员无法理解,甚至感到愤怒,因此在行使刑事回避权时,势必对办案人员的内心造成一定的震动。为了避免回避不但没有成功,还和办案人员之前搞得很对立,被这种震动造成伤害,我们需要遵守下列9条注意事项。
  • 申请换人的态度要坚决。
提出申请换人审讯你,你的态度要坚决,不要犹豫不决,除非刑事回避申请已经得到裁决。一边提出申请换人审讯你,一边继续接受讯问,会置己于不利之地。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决定做出之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2】但很多侦查人员会带着情绪去工作。你提出申请换人审讯你,你又不坚持,这甚至会导致你的回避申请办案人员不把它当一回事情,不如实向领导反映你的换人要求,刑事回避权无法得到保障。
  • 申请换人的理由充分。
申请换人审讯你,是审讯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你不再相信他会公平处理你的案件。我们国家的刑事回避权是有因回避,这种回避申请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即只要换人审讯你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3】才会得到支持,否则不会被支持。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还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这对被羁押丧失自由的人来说,是无法做到的,你只有依靠你的家属亲友和律师,而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知道如何去搜集固定整理证明材料,更靠谱。
  • 要在有常开摄像头的地方提出来。
侦查、起诉阶段,通常是被讯问的你和讯问你的人在一 个狭小的空间里面,你提出申请把审讯你的人换掉,你的换人申请又必须依靠这个被申请的人去传递,这就很难。万一他不把你得换人申请传递给他的领导怎么办?只能在常开摄像头的地方提出,为以后保障你的刑事回避权固定证据。在看守所讯问室、派出所办案区域等很多地方都有常开的摄像头,它是默默存在的第三方,你要尽量在常开摄像头下提出申请并要求在笔录上记载,否则拒绝在不完整的笔录签字。
  • 有机会要向领导申请。
看守所、派出所、禁毒队、刑侦队等单位,经常会有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一旦有这样的机会,要把握着这种机会,及时向领导提出换人审讯你,启动刑事回避权。这样就不必担心审讯你的人没有把你的换人申请提交给领导裁决。
  • 侦查阶段有机会要向检察官提出来。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是监督机关,【4】公安的侦查、法院 的审判,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属于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必要的时候,向检察官提出来,请求对侵害刑事回避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每一个看守所都有检察院的检察官驻住,他们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进入看守所,可以申请驻监检察官接见你,反映你要求换人审讯你的刑事回避权申请,会得到检察官的重视。
  • 法院阶段要在开庭时公开提出来。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条规定【5】,人民法院 在开庭时,依法应当告知你享有回避权,并告知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有的法官对回避权的解释非常接地气,会告诉被告人,要不要申请回避就是要不要换人审理你的案件。你在开庭时要公开提出来,因为在场人很多,而且公开提出回避申请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你提出换人审理你的案件后,法庭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作出裁决。如果是申请更换审判长审理你的案件,则需要休庭后,有法院院长做出裁决。
  • 被拒绝后可以再次提出换人审讯。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行使刑事回避权的次数和时间,它 适用侦查终于审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因此,你提出换人审理的申请被拒绝后,不要放弃,要多次提出来,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向同一个侦查人员提出来不行,就向不同的侦查人员提出来,在侦查阶段不行就在起诉、审判阶段提出来,可以多次提出来。
  • 充分利用复议的权利,不要轻易放弃。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并非所有被驳回的申请,在复议的时候都维持之前的驳回结果。在复议阶段,他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刑事回避权。
  • 每次提出换人申请,都要求做出书面记录。
对于权利的行使,需要不断的进行争取。争取换人审讯他,要留有痕迹,方便在必要的时候提交给第三方进行裁决。每一次申请刑事回避,都有必要要求相对方做出书面记录,以供核实。 他每次申请换人审讯自己,虽然是在行使刑事回避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由于申请相对方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地位上一开始就不平等,申请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在申请换掉审讯你的人的时候,要遵守上述九项注意事项,才会提高他的成功率。 (作者: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 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