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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十一讲 讯问中的权利
发布日期:1/8/2018 3:25:06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人权天赋,人权是指生而为人的权利。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不管你是否犯罪,你首先是人,你的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侦查讯问中,你享有以下权利。 1、自行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在接受讯问时,你可以提出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为主犯从犯等情况,为自己辩护。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能委托律师或他人辩护。因此,自行辩护权至关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并要求侦查人员如实记录。 2、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进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不同于"沉默权",虽不强迫自证其罪,但也应如实回答。只有与案无关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 3、申诉、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讯问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反对刑讯权。《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5、语言自主权。《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9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都规定,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都对于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讯问时,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均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也可以到未成年住所、单位、学校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讯问作了明确规定。 7、聘请律师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8、鉴定结论获知权和异议权。《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如果认为结论不全面、不充分或不正确,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侦查讯问人员认为理由充分正当的,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回避权。《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己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0、笔录补正权。《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核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记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的,必要时,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 在讯问中,这些权利非常重要,你一定要重视并行使你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时,你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与侦查人员发生冲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防止事后无相应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只有提高权利意识,才能改变作风,提升讯问技能,促进文明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