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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刑事漫谈365天》刑事案件一定要有律师参与(一)
发布日期:1/10/2018 4:52:33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杨俭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利器。之前的文章提到,聘请律师是帮助含冤入罪家人亲友有效方法之一,今天要继续深入的讨论这个问题,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必要性。律师全面参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肯定,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国家已经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保护控辩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利的必要条件,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基本要求。【1】通过对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杜培武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个案进行研究,我发现,所有的冤假错案的原因都离不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其中刑讯逼供最为常见。要帮助涉嫌犯罪的家人亲友,必须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必须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完成,其有效性才能得到保证。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它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有很大的作用。侦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面诉讼程序的进行,这就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十项 ,其中有三项涉及的专业性非常强,犯罪嫌疑人自己根本无法行使该权利。一是控告权【3】,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二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4】;三是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5】。上述权利的专业性极强,比如第一项控告的权利,要实现控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完全知晓,并且知晓控告的程序和方法。对于一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来讲,要通过侵害其权利的侦查人员之手去控告侦查人员自己,这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关于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这项权利,就更不可能实现,因为鉴定的科学知识、样品的提取方法和步骤、鉴定的过程、鉴定的图表和数据、鉴定人员和机构的资质等等这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连侦查人员大多都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去启动这个程序,无法寻找到合法的理由去进行。因此,我们的家人亲友涉嫌犯罪,一定要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才能维护他们合法权利,才能使刑讯逼供这类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和遏制。   附相关法律依据和文献索引:
  • 卢燕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研究》第一页。
  • 杨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研究》第一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三款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