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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十三讲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是否应当告知侦查机关?
发布日期:1/11/2018 5:13:27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要不要将委托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呢?在侦查阶段,律师与侦查机关存在着非常特殊的关系,双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如果将委托情况告知,会不会出现被动,是不是提醒侦查机关做好防范?如果应当告知,采取什么方式告知?向谁告知?怎样才算有效告知?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条:“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12条第3款规定:“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从上述规定中,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实质上就是指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从被动查验、核实转化为主动告知,有助于发挥辩护律师的主体能动性,是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工作衔接的一项措施,是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相互尊重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 二、律师如何做到应当及时告知 “应当”是一种态度。与大多数应当不同,此时的应当不必然包括必须、一定,它不是一种义务性、强制性规定,根本原因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应当的后果。所以说,此处的应当是一种态度,要求辩护律师充分重视及时告知的意义,有效地把辩护工作融入到案件的整个阶段,实现辩护的“无缝对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是一种速度。与许多法律条款一样,及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即使是行为规范,也没有对及时作出要求。这与立法环境、社会发展等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中国幅员辽阔,社会发展不平衡,笼统地规定时限是不科学的。因此,及时所体现的是时间性要求,是一种速度,强调的是不因人为因素无故担搁和拖延。 “告知”是一种风度。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内在要求是及时告知办案人员。律师与侦查人员是法律共同体,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学习,才有利于交流、沟通。告知是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见面礼,要体现一种风度。
  • 告知的内容和几个办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条:“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12条第3款规定:“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从这个规定来看,我们要向侦查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解除委托的,还应告知解除委托关系合同或律师事务所证明。但该规范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用语不准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是不是起到出示的作用有待商榷。 明确内容后,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一下告知的几个办法,以期对各位同仁有所借鉴。 1、当面提交手续。这种方法适用于在本地办案,与侦查机关地理位置在同一市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示律师执业证具有可操作性。 2、电话、短信告知。通过这种方式告知要注意将电话告知情况记录下来,明确通话内容、是谁接的电话等。短信告知最好要求对方回复确认收到信息。 3、微信告知。如果联系到办案人员,通过微信可将告知内容发送给他,然后截图保存。 4、电邮告知。通过电子邮件将告知内容及时告知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 5、信函告知。最好采用邮政挂号或其他需要实名登记的快递投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