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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十四讲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知情权
发布日期:1/11/2018 5:29:41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陈飞龙律师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律师的知情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也是律师进行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构建法律共同体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两院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律师参与的,办案部门应当保证律师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 2、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 3、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情况。 4、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5、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6、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7、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8、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9、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10、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 以上十个告知保证的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同时也维护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告知的情形,可向有关单位投诉、申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