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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十五讲 《庭前会议规程》十八问
发布日期:1/15/2018 10:39:43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一、庭前会议由谁提起?庭前会议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庭前会议提起的主体是:1、人民法院;2、控辩双方。 二、什么情况下才召开庭前会议:1、证据材料较多;2、案情疑难复杂;3、社会影响重大;4、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4、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5、其它情形。 三、庭前会议处理什么事项:1、管辖权异议;2、申请回避;3、申请不公开审理;4、申请排除非法证据;5、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6、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申请调取证据;8、出庭证人名单;9、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10、协商10、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11、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四、庭前会议由谁主持:1、承办法官;2、其他合议庭成员;3法官助理(必须由承办法官进行指导)。 五、怎样处理管辖权异议?1、退回人民检察院;2、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4、驳回异议。 六、怎样处理申请回避?1、申请成立的,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2、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3、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其它情况申请回避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4、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七、什么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1、主持人;2、公诉人;3、辩护人(如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4、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场。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由主持人根据案情确定参加的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6、法警(被告人参加会议的)。 八、庭前会议是否公开进行?一般不公开,但根据案情,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九、庭前会议可以召开多少次:1、根据案情可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2、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只能召开一次。 十、开庭前会议在哪召?1、法庭;2、其他办案场所;3、看守所(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时)。 十一、庭前会议通知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会议时间;2、会议地点;3、参会人员;4、拟处理的事项。 十二、怎样处理排非申请?1、由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3、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4、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撤回排非申请,撤回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非申请。6、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展庭审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以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十三、什么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才被准许?必须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情况。 十四、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1、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2、申请调取其它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十五、申请证人等出庭作证的处理。1、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对出庭名单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法作出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3、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后,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十六、如何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1、通知人民检察院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2、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将收集的有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3、收到材料后,通知控辩双方查阅、摘抄、复制。4、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5、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6、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不到场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 十七、经庭前会议后,在庭审中可以简化的事项:1、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2、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十八、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利和义务:1、撰写《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和理由;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按时参加庭前会议,遵守会议规则,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4、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5、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6、在排非过程中,可申请有针对性的播放录音录像;7、对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可以提出异议;8、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应当协助有关人员到庭;9、可对案件全部证据及时查阅、摘抄、复制;10、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认真发表质证意见;11、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被告人未到场的,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12、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13、核对庭前会议笔录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