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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刑事漫谈365天》从3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前辅导(中)
发布日期:1/19/2018 2:22:52 PM 来源:原创 阅读:
二、针对庭审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辅导 一切司法活动的中心是审判,刑事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活动。对于法庭的组成人员来讲,每天都在开庭审理案件,现在检察官、法官的压力很大,走进他们的办公室到处都是卷宗材料,人都是淹没在案件材料的汪洋大海中,除了终身责任制还要受办案时限约束。 对于审理案件都有点流水线的感觉。我曾经见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合议庭要一天要审理6个案件,为了节省时间,法庭把所有被告人一起带来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在带下去等候审理。对于当大多数当事人来讲,都是第一次上法庭接受审判,其内心面临的紧张和压力是巨大的。我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个被告人是其他律师的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由于过分紧张,一直在被告席上抖腿,法庭多次警告都没有效果。还有一个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的时候,至始至终都没有抬眼看法官一眼,好像说的都是假话。我曾经见过一个被告人,湖北仙桃的小伙子,24岁了,但心理年龄较小,好像18岁的样子,性格内向而且腼腆。他参与的犯罪是涉嫌运输毒品。案件情况是这样的,他在广东上班,由于住宿地离工厂较远,下大雨没有请假旷工被开除了。失去了工作他很彷徨,就去网吧上网,这个时候来了一个中年男人对他说可以给他找一个工作,每月6000块钱,他很高兴的随这个男的上了车,但小伙子还是有警惕心,就问那个男的,到底是干什么工作,如果不说清楚,他不去。最后对方告诉他是去背海洛因,跑一趟给他20000元,他同意了。在8公斤毒品背在他身上才走出几公里后就被警察抓获。为此他的奶奶哭瞎了眼睛。在开庭的时候,他脸色惨白,十分担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在审判长核实他的身份信息的时候,他瘫倒在地上,伴随着一大股尿骚味,地上湿了一大片,小伙子尿裤子了。通过这些个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点,对于当事人,对于庭审程序的了解是很重要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1】法庭一审的程序包括告知被告人法庭纪律和组成人员、查明被告人身份、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组成。对于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会接受公诉人、法庭的讯问,也会接受辩护人的询问,被告人如果情绪激动,或者害怕胆怯都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我有一个案件,被告人在接受法庭讯问时,总是慢半拍,最后审判长说,被告人你要如实回答问题,不要对问题做利弊权衡后回答。其实这个当事人就是在小时候得过脑膜炎,回答问题总是比别人慢半拍。这种回答问题慢半拍或者说话的时候吞吞吐吐,摸摸鼻子耳朵的行为,容易被解读为撒谎的行为。法庭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因此法庭对坦白交代的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在法庭审理活动中,有这样一个环节比较重,就是公诉人举证质证环节。很多案件的卷宗材料特别多,即使是辩护人也需要很多时间慢慢去阅读和思考,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没有权利去获得卷宗材料进行阅读准备后再进行庭审质证,因此举证质证环节当事人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辅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义务和被告人对案件证据进行核实,【2】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由很多证据碎片组成进行还原法律事实。这些证据都十分重要,专业性很强。比如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技侦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要被告人在开庭的时间内由公诉人宣读并提出质证意见是无法完成的。并且由于很多证据在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只是提纲式的宣读,对内容无法知晓,对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无法审查。在段时间内需要被告人吸收大量的信息并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进行处理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因为信息量太大,根本记不得。二是被告人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缺乏庭审经验,无法提出准确的质证意见。重大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法庭特别慎重,需要合议甚至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会当庭宣判。因此,我们律师担任了当事人的辩护人,依法为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去辩护。法庭审判活动是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特别是要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更是需要当事人配合律师一起完成整个辩护工作。当事人只有知道庭审的每一个程序需要实现的审判目的,心里就会少一些紧张和害怕,会根据法庭的要求去回答问题,遵守法庭纪律,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目标得以实现。 什么时候去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前辅导效果比较好?个人认为,在法庭开庭前第一天去比较好。在开庭前一天去,被告人被辅导以后,第二条开庭时被告人信息丢失的不是很多,对于庭审程序的熟悉,有利于被告人配合法庭审判,有利于法庭庭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   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献索引: 【1】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