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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刑事漫谈365天》家人亲友涉嫌犯罪怎么办之三
发布日期:1/19/2018 2:19:35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杨俭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确定谁带走了我们的家属和亲友,是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只有确定谁带走了我们的家属亲友,我们才能研判采取最为有效的措施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合法带走一个人,并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其他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主体,其行为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刑事诉讼法》第三条①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③,《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因此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如果是普通的治安案件,比如杀人、贩毒、抢劫、盗窃等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在我们的家属亲友失联的时候,我们需要判断可能涉嫌职务犯罪还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以便于我们确定谁带走了我们的家属亲友。在生活中,有不法人员冒充警察,形式多样,比如电话冒充、使用假的警察证冒充、使用改装的非法警察冒充、穿戴警服冒充等。一切非法冒充警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我们要通过及时报警来维护家人亲友的合法权利。如果确定我们的家人亲友是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带走,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附相关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③《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