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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刑事漫谈365天》律师 是一个你有钱也不一定 帮你辩护的职业
发布日期:1/19/2018 2:09:25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杨俭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有这么一个案件,在某县一中门口100米的地方,有一家杂货店,杂货店的老板娘带着一个11岁、一个4岁的孩子相依为命,老板娘的老公已经去世了。这就是一家很小的普通杂货店,就是大家通常看到街面上的那种,卖点水、方便面什么的。2012年3月9日早上9点31分,很多人围着杂货店在看什么,门口有几辆警车警灯闪烁,很多警察在忙碌,门口已经拉上警戒线,很多交警在维持秩序。原来是今天凌晨杂货店的老板娘身中数刀被人杀死,鲜血满地。11岁的孩子被砍成重伤,奄奄一息,连耳朵都被砍掉,躺在血地上瑟瑟发抖。4岁的孩子被人用被子捂死了,侦查人员掀开被子时,被窝还是温暖的,孩子的身体也还有温度,只是没有了呼吸。凶手已经逃离现场,只剩下杂货店里面一片狼藉。侦查人员调来警犬,很快就在县政府广场的草丛中将凶手抓获。这个案件是一个远房的亲戚介绍来委托我的,委托我时只是说涉嫌抢劫,请我一定帮忙辩护,看看能不能把命保着。我也没有多想,既然是亲戚的亲戚,那就帮帮忙吧,辩护,是刑辩律师的天职。后来我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去检察院阅卷,在卷宗材料里面,有大量的老板娘和她两个幼子死亡照片,尸检照片。看到这些,我心里充满愤怒,我不知道是什么魔鬼吞噬了这个瘦弱的年轻人的人性,如此丧尽天良、丧心病狂。学过法医学或者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看见过那种解剖照片,把女人和孩子的尸体切开,各自血淋淋的人体组织,很恐怖的。第一次看见的人会很害怕很恶心的,有的人两三天无法吃进去东西,有的人会连续几天做噩梦。看到卷宗的材料,我的内心充满了恨!这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令人发指!你不是要钱吗?为什么要了3条人命,让一位善良的母亲和两个天真可爱的孩子死于非命?我心里突然出现一个念头,如果我在现场,我一定会把他宰了,哪怕是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一定会!但是,现在,我是他的辩护人,我要去帮他,为他辩护,争取从轻处理! 【1】律师的职责和我的内心做激励的斗争,我不愿意做这名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犯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我无法过我内心这一关!可是,法律规定,辩护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拒绝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2】开庭那天,我没有说话,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公诉人把我想说的都说了,我无言以对。虽然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这不是他不死的理由。一个月以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我拿到判决书的那一瞬间,长长叹了一口气,心里轻松了很多。 自从担任了这个案件辩护人后,我和其他许多刑辩律师一样,给自己定了一条规矩,像这样手段残忍,连妇女儿童都敢去杀害的案件我们不接,拐卖儿童、溺婴、虐待儿童的案件我们不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偶尔会遇到对自己内心世界冲击很大的案件,我们都有自己的底线,不是你有钱,我们就会接你的案件,那些泯灭人性的被告人,即使你有钱,我们刑辩律师也不会帮你辩护! (作者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 附相关法律依据和文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