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飞龙刑知》第十八讲 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发布日期:1/19/2018 4:15:47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被被害人,犯罪即侵犯国家利益,也侵犯被害人的个体利益。那些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是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其身份特殊,拥有其独特的权利。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也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维护诉权平衡的内在要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报案、控告权。被害人对于侵害本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天然具有报案、控告的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自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请求立案监督权。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申请回避权。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被害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提出意见权。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一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二是向人民法院自行起诉。 7、陈述、发问权。《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8、质证权。被害人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9、申请证人出庭权、调取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被害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参加法庭辩论权。《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互相辩论。 12、上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1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