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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律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法理之辩
发布日期:1/19/2018 5:13:18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本文系王雄伟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性原则,在部份刑事案件的法庭辩护过程中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反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动机和想法,并将这种动机和想法通过一定的方式流露出来,而且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却没有将其内心的想法付诸实施,让其意图变成现实,并未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危害,同样不构成犯罪。 在定罪阶段,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结合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加以运用: 1、即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无非就是判定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只有二者相统一,才能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2、但是如何判定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呢,这就会用到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首先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次判断客观违法性,第三判断主观有责性。依次展开,环环相扣。当第三步判断也是肯定的时候,我们就能够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构成犯罪; 所以说,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是为了更好的证明主客观相一致而设计的。在本质上,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是为认定犯罪服务的。 例如,在“天价葡萄”案中,充分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变迎刃而解。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民工偷吃的P-6-2葡萄的定价只能以其被盗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为评估依据。该葡萄属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所有,是该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该品种的葡萄仅有100余株研究对象,而4名民工的偷摘行为导致其中20余株试验链条中断,损失难以估算。这47斤用于科学研究的葡萄究竟价值几何?这4名民工应该如何惩处?2003年9月1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警方提供的“天价葡萄”价值11 220元的鉴定材料,认定4名民工偷盗葡萄的价值已经达到北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1)一般来说,47斤葡萄市场价400多元。如果对4名民工判刑是否公平? (2)如果认定葡萄价值11 220元,法院以盗窃罪量刑是否公平? 本案存在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无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案中四位民工在客观上窃取了属于他人的葡萄,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却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属于具体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并不知道或明确自己所偷食偷摘的是用于科研的价值昂贵的葡萄,不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造成科研活动的中断,民工只对客观损失和主观故意重合范围内的结果承担责任,而此时就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后评估价格为376元),不构成盗窃罪。当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要结合案情认定。天价葡萄案中,民工吃了葡萄,而非卖掉葡萄,足以表明其缺乏对葡萄价值的认识。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本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它立足于防止刑罚权的扩张和人权保障,因此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保障人权和刑法的谦抑,辩护律师在类似的案件中,应充分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提出法理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