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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雷某某、石某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1/22/2018 1:48:4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昆明市。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李正坤、雷建连,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昆明市。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孙洁健,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盘检刑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石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李正坤、雷建连,被告人石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孙洁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冒充云南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以能帮助石某某办理林业批文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石某某人民币50万元。2014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石某某住处搜查时查获其伪造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六合实业村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小组”印章各一枚。2014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某车内查获其伪造的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和昆明市盘龙区环保局文件两份。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民警于2014年7月23日在本市盘龙区一家茶室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同年7月25日在本市张官营味源饭店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2、证人证言(1)证人林之明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11月份,云南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博公司)董事长石某某找到他,与他商定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冲村的菩提种植土地平整项目(以下简称平整项目)合作事宜,约定由他担任董事长的云南农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旅公司)投资40%、釜博公司投资60%,共同合作并把麦冲社区杨家山片区蜜蜂桥赖刺箐渣土消纳场(以下简称渣土场)归入平整项目,双方利益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到菩提种植项目开始时合作终止。他负责做好村民及社区工作,农旅公司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及以后的报建工作,石某某负责办理渣土消纳场的行政审批手续。2013年12月份,石某某将所有的行政许可手续一次性给了他,后来渣土场的林地占用接纳证一直没有办下来。(2)证人杨泽彦的证言,证实:他通过他的小舅子认识雷某某好多年了,认识的时候,雷某某自称是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接待处副处长,后来还经常驾驶“云AA99”字头的车跟他们一起吃饭。同时雷某某还称自己是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的,在解放军某部队任过职,后转业到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任接待处副处长,还差点到他老家普洱的西盟县挂职当县委副书记,并称自己可以通过省政府接待处购买茅台酒,全部是真酒。当时他妻子还通过雷某某买了二十来件茅台酒,付了十多万元,后来他才通过省政府的领导了解到,一次性购买20件真茅台酒是不可能的,他还以为他和雷某某都是被别人骗了。2012年中秋节前后,雷某某约他一起吃饭时介绍他认识了石某某,当时,雷某某自称已调任省财政厅非税局任常务副局长,此后他就一直称雷某某为“雷局长”。在那次吃饭的过程中,雷某某说石某某在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金殿后山有一个渣土场项目,手续都齐全,但盘龙区城管局一直卡着不办,问他能不能帮忙,如果有兴趣也可以入股合作。他就到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后来才被告之这个项目批不下来。2012年底至2013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雷某某在他办公室告诉石某某,要办成渣土场的项目必须舍得花钱,叫石某某再拿钱出来,石某某就和雷某某算账,石某某说其已经给雷某某100万元和一块价值10万元的手表,怎么还是办不下来,花这么多钱太离谱了,两人谈得很不愉快,他就问石某某给雷某某的钱是转账还是给现金,石某某说100万元都是现金,前后给了好几次,但具体几次没有说。过了不久,石某某又找到他,说雷局长那边协调渣土场项目还需要钱,并向他借了15万元现金。他当时觉得雷某某办理这个项目时要钱太多,不合理,并且他说他认识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时,雷某某就说其已经不在省政府办公厅了,调到省财政厅非税局任常务副局长了,他也就没有入股这个项目。(3)证人陈亮的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就认识了雷某某,刚认识时雷某某自称是从北京军区某部队的正团职干部,到省委汽修厂来挂职锻炼的,平时还经常要回北京开会。过了不久,在一次聚会时,雷某某说其从部队转业了,现任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此后雷某某跟所有的朋友都是这样介绍自己,别人也一直称呼其“雷局长”。2012年的一天,雷某某带着石某某到他开的饭店,介绍石某某与他认识后,并约他参与石某某在昆明金殿后山的渣土场项目,如果办成了就给他百分之十的股份。后来他就跟着石某某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批文,但都办不下来,他听说办不下来的原因主要是在林业上,但因为雷某某说其与林业部门的关系非常好,还认识国家林业局在云南的专员,可以把林业部门的批文办下来,所以他和石某某都没有怀疑。2012年五六月份,雷某某办了一张盘龙区林业局的批文,上面写的是林业部的专员督办这件事,要求尽快对他们所申报的渣土场项目进行填土,当时雷某某说这个批文能办下来其是找了专员的,所以专员那里必须感谢一下,让石某某准备5万元钱,石某某答应后就去找钱去了,后来石某某有没有把钱给雷某某他不清楚。石某某还对他说过,为了办渣土场的审批手续,其已经拿了一百多万元给雷某某用于送礼。在此期间,雷某某经常带人到他的饭店吃饭,都没有付过钱,有时还让他出钱给领导买礼品,并让他先记着账,等渣土场项目批下来就可以把他垫付的这些钱还给他。2012年7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雷某某说需要送领导一块表,他就和雷某某到白塔路金龙店购买了一块价值10万元的劳力士手表,是雷某某刷的卡,后来雷某某说其刷的是公款,不能过夜不还,让他把这笔钱垫出来,他就取了10万元交给了雷某某,但后来这块表并没有送出去,就一直留在他那里。2012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雷某某带他去跟省森林消防总队的领导吃饭,称对方是少将级别的总队长,与其关系很好。第二天,雷某某对他说,可以帮他联系该总队长办理他的孩子上军校的事,但需要10万元钱,后来他给了雷某某10万元钱,事情并没有办成,雷某某也没有把钱还给他。另外,雷某某还答应帮他协调一个节约能源的扶持项目,并收了他2万元用于吃饭协调,后没办成,钱也没退给他。(4)证人沈良的证言,证实:2013年,石某某带着雷某某到他的办公室,向他咨询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冲村赖刺箐临时占用林地事宜,他告诉石某某必须重新申报。2014年5月份,雷某某又单独到他的办公室咨询此事,并自称其是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还说这块地不倒土了,要搞一个菩提树种植项目,是省委组织部搞的红色股份项目,并问盘龙区农林局能否出具文件同意先倒土再种树,他没有同意。(5)证人张晓芳的证言,证实:她于2011年左右认识雷某某,认识的时候,雷某某自称是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与各政府部门的关系非常好,可以帮助她丈夫石某某办理渣土场项目的批文。后来石某某为办理批文,先后给了雷某某一百多万元去协调关系。2013年,渣土场项目因为批文不全不能开工,她就让他丈夫石某某找到雷某某,并让雷某某写了一张100万元的收条。后来,她和石某某、雷某某参加政府部门的现场会,得知这块地批不下来,她就把雷某某的车开走了。过了一段时间,雷某某找到她和石某某,先后退还了他们50万元,并让他们写了收条,她就把雷某某的车还了。3、书证(1)云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出具的人事调查情况,证实:云南省财政厅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中并无雷某某此人。(2)证人张晓芳提供的收条,证实:雷某某先后收受石某某100万元,帮助石某某办理渣土场审批手续,并承诺如办不成将全部退还。(3)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石某某处搜查到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小组”印章系伪造。(4)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石某某处搜查到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六合实业村居民小组”印章系伪造。(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省森林公安局从被告人石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六合实业村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小组”印章各1枚。同时扣押被告人雷某某车牌号为云AK307K的棕色“起亚索兰托”牌越野车1辆、银灰色“苹果”一体机电脑1台、金色“苹果iphone5s”手机1部。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陈亮辨认,被告人雷某某就是冒充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并让他出钱购买手表的人;经证人杨泽彦辨认,被告人雷某某就是冒充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的人。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左右,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石某某。在一次吃饭时,石某某说自己在盘龙区有个渣土场项目,因手续过期,在盘龙区城管局办不了接纳证,问他能不能帮上忙。他就向朋友打听,并找了很多关系想办理这件事。在此过程中,石某某先后交给他100万元作为协调费,他还写了收据。后来事情没办成,他就退还给了石某某50万元。但辩称他没有冒充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是石某某自己乱喊的,他只是没有及时向石某某澄清自己的身份。同时,对他收受陈亮12万元帮助其办理孩子上军校的事予以否认。(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年底,他转包了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冲村赖刺箐的麦冲卸土场,用于堆放建筑垃圾。后来,这个项目的林地占用手续过期,一直办不了延期审批手续。2012年初,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雷某某,当时,雷某某自称是云南省委办公厅接待处处长,后任云南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并告诉他如果以后有涉及政府和林业方面的事情都可以找其帮忙协调,他就让雷某某帮忙协调办理批文。在此期间,他先后给了雷某某100万元用于协调各种关系。2013年,他成立釜博公司后,在昆明大树营立交桥下面找了一个摆摊刻章的女人,伪造了“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六合实业村居民小组”两枚印章,但一直没有使用过。2013年年底,釜博公司与农旅公司合作后,他们又重新申报了渣土场项目的林地审批手续,并继续找雷某某帮忙协调。后来林地审批手续没办成,他就让雷某某退还了50万元。盘龙区水务局盘水审办(2013)16号文件是其办的假文件,是照着原件改的,因为当时在办理麦冲卸土场的时候,想挂靠自己的云南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通过王大桥一家打字复印店,将原文号“盘水审办(2011)16”中的2011改成2013,将原发文至“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冲村委会”改成“云南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外其还将昆明盘龙区环保局“盘环保(2013)监管字第01号文件”(标题为双龙麦冲村杨家山赖刺箐植被修复项目选址意见)中发文至“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冲村民委员会”改成“云南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的内容没有改变。其是在打字复印店内,用电脑按照原文件中的字体将需要的“云南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2013打印出来,剪成条形状,再将打印出来的“云南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纸条覆盖在原文件中的“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冲村民委员会”处,将打印出来的2013纸条覆盖在原文件文号中的2011上,最后进行彩色复印的。公章部分也是彩色复印的。这两份文件后来都没有使用。庭审中,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收取石某某100万元后,已经退还6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石某某50万元不属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仅是没有及时为自己的身份进行澄清和否认,而非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刻意进行欺骗;2.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共退还石某某60万元;3.被告人雷某某编造、隐瞒身份和石某某付给他钱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冒充不存在主动冒充和被动冒充,对非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辩护不予认可;对被告人雷某某收受100万元后,退还60万元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可,而应认定共退还50万元,骗取50万元。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分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主动认罪。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石某某认罪态度极好,供述稳定;2.被告人石某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罪,其伪造两个村委会印章,因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3.被告人石某某伪造的公文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被告人石某某伪造的公文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法庭宣告被告人石某某无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已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雷某某冒充省财政厅非税局副局长,以帮助石某某办理盘龙区麦冲村赖刺箐卸土场相关批文为由,先后骗取石某某人民币50万元。2014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某车内查获其伪造的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和昆明市盘龙区环保局文件两份。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与石某某已达成和解,石某某表示谅解雷某某。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雷某某、石某某的供述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数额针对被告人雷某某收受被告人石某某100万元事实以及究竟是退还石某某50万元还是60万元数目的认定,有石林、张晓芳的陈述、石某某供述、雷某某先期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证明以及书证,雷某某当庭供述退还60万元的事实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其退还60万元的辩解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伪造了“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六合实业村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居民小组”两枚印章,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两枚印章的主体均为居民小组,而根据上述规定,居民小组是居民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属于国家机关,故其印章亦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指控,本院认为,“伪造”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被告人石某某模仿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公文特征,擅自更改发文年份、收文单位采用复印的方式,进而伪造出另一假的公文,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充分注意。被告人雷某某、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虽伪造了两份国家机关公文,但并未实际使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石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缴获的伪造公文、印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冬冬代理审判员杨律人民陪审员毛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尤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