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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反垄断合规分析(上)
发布日期:1/25/2018 11:03:01 AM 来源:原创 阅读:
反垄断法制定的目的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行政垄断。   一、垄断协议的界定及举证倒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两种:其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具体形式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如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其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即纵向垄断协议。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垄断协议: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情形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也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为剥夺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剥夺性滥用行为主要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排他性滥用行为涵盖以下几种:一、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四、搭售或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五、歧视: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不得实行差别待遇;六、兜底条款:不得实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