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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反垄断合规分析(下)
发布日期:1/25/2018 11:03:44 AM 来源:原创 阅读: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几种情形:合并、收购、建立合营企业、其他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控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具有域外管辖权。所以发生在中国的交易可能需要向其他司法辖区的主管机关申报,同理,发生在外国的交易也可能需要向中国商务部申报。并且,经营者集中申报不以是否属于外资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合营企业如果达到一定标准仍然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四、行政垄断具体表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五、反垄断法法律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还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或者赔偿损失等以达到救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