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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的第一种就是管制,属于较轻的刑罚,是指对罪犯不予以监禁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社区矫正组织执行。 一、管制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 二、禁止令的适用 《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我国关于管制执行期间禁止令的规定。2011年4月28日,《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和特定的人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令由人民法院宣告,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的作出决定。如实施证券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禁止从事高消费,禁止进入夜总会、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幼儿园园区,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在管制期限进行处罚的,不影响管制的执行,可多次处罚。这与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的处罚后果完全不同,如果在缓刑期限内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规定由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责,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法》未立法前,实施办法是目前实施社区矫正的指南,它系统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非监禁刑适用的放宽,实施办法将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已是必然。 四、 管制刑期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五、管制中的义务与权利 管制的最大特点是其非监禁性,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投放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但其须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同时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会客、迁居等自由,未经批准,不得行使。 管制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同工同酬。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主创业、就业,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