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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说法】浅谈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事件
发布日期:2/1/2018 11:27:17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此文为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孙洁健律师原创 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8年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城管人员在现场制止安装广告牌时,撤走了安装人员的梯子,随后一名工人使用安全绳下楼,不幸从三楼坠亡。这个事件引起了法律以及执法诸多层面的讨论。 从道德方面来讲执法人员可以等施工人员安全落地后在在把梯子抽走,说到底这还是一个人性化执法的问题,国家人员执法应该有尺度,所谓的尺度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內行使权力不要轻易越界。执法也要有温度,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能不能等施工人员稳稳落地后在抽走梯子,这不仅仅体现的是执法人员的温度,也体现了权力的谦卑。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分析的话,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城管人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种观点是认为该行为是玩忽职守。 笔者认为城管人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把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构成该罪的主体来看该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城管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来看符合死亡一人以上的标准,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来看符合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 说到底,权利需要谦抑,执法要有温度以及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