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成功案例】未成年抢劫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1/2018 11:31:03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回顾】 一、2015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经过预谋,到昆明市官渡区通号小区旁绿化帯,使用暴力相威胁并抢走被害人黄某某自行车一辆及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后将所抢财物销赃挥霍,经鉴定,被抢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70元。 二、2015年5月1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乙、被告人郭某某甲、庄某某、付某某经事先预谋,来到昆明市官渡区广场富滇银行门口,使用暴力相威胁,抢走被害人何平某某自行车一辆,现金110元。后将自行车销赃挥霍。经鉴定,被抢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同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甲、庄某某再次回到官渡区百富琪广场富滇银行门口,使用暴力威胁,将被害人李某飞的自行车抢走,后将自行车销赃挥霍。 【拘留通知书】 【起诉书】 被告人郭某某甲、陈某某、郭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典辩护】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乙的父母通过身边朋友找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孙洁健律师(律所副主任)。接受委托后,孙洁健律师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案件情况自身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且已经获得被害人何平某某及家属的谅解、社会危害程度低及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刑事判决书】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甲、陈某某、郭某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