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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论实行行为
发布日期:2/6/2018 12:40:12 PM 来源:原创 阅读:
大家好,我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吴静律师,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实行行为。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实行行为是指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最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罪的法定主要就是通过对实行行为的描述得以实现。 危害行为的特征包括有体性(客观要素)、有害性(实质要素)。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还要求主观有意性,但结果无价值论不要求有意性。其区别在于,以阻止梦游者杀人行为为例子,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不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按照结果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 以下情形不属于实行行为: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客观上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由于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2、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3、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比如甲借给了乙一把菜刀,乙在切菜的时候将自己划伤的,甲不存在伤害的实行行为。 首先,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实行,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其次,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区分,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最后,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