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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二十八讲 浅析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日期:2/23/2018 10:35:49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就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从事相应政治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一、剥夺哪些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的54条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4种: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管理事务的基本政治权利,被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不能参加选举。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被剥夺这六项权利,就不能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诉求,也不能参加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活动,从而阻断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的资格。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是指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根据《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机关为国家政治机关,也 属于国家机关的范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任何公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与不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职务不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一般工作人员,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也依据适用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3类: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如分裂国家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共有17个。 三、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法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的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