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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浅论正当防卫(二)
发布日期:2/26/2018 11:29:43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正当防卫的现实性要求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而非主观臆测。如果客观上并无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的,属于假象防卫。假象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象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为时机要件。开始时间采取综合说,即着手与直接面临相结合。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结束;不法侵害的结束不等于犯罪既遂。即成犯是指不法侵害结束通常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状态犯主要存在于财产性不法侵害的特例问题。财产性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结束),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针对防卫装置问题,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成立相应的犯罪。如果防卫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 ,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存在,该装置导致无辜者伤亡的,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设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成立过失或者意外事件。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行为,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