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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浅论正当防卫(三)
发布日期:2/26/2018 11:27:07 AM 来源:原创 阅读:
一般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而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时,也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其中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防卫行为不限于“单纯避免”或者单纯制止不法侵害,还包括造成伤亡的行为;如果行为排除了不法侵害,但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不具有犯罪性,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使防卫行为不限于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只要防卫时具有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所指的“重大损失”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不包括轻伤。“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同时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中“明显”属于规范的要素。要注意的是,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