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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浅论正当防卫(四)
发布日期:2/26/2018 11:28:34 AM 来源:原创 阅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成立的犯罪。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如果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成立过失犯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比如虽有防卫意识,但对过当结果具有认识并有希望、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仍然防卫,导致过当过当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没有防卫意识,同时肯定偶然防卫也是正当防卫,则偶然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即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假想防卫本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但假想防卫过当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也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合称为防卫意识,属于主观要件。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处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认为,偶然防卫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