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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十二类人
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1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