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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十二类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27/2018 2:23:3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种情形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十二类人

        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1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