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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三十二讲 刑法中的禁止令
发布日期:3/1/2018 12:33:11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创设了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的人、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刑事禁止令制度。《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此项制度称为“禁止令”,从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内容和办法。“禁止令”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执行的监管措施,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改善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1、主体特定。这是适用禁止令的大前提条件,适用禁止令只有两类主体,一是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二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2、确有必要。这是适用禁止令的实质条件,《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 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心要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确有必要的几个方面,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的实施禁止令。 二、禁止令的适用内容 (一)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三)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三、禁止令的适用期限 对于管制犯、缓刑犯,人民法院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相同,也可以适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四、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1、遵守禁止令的。对于宣告禁止令的管制犯,如果在管制执行期间遵守禁止令且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的,由执行机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宣告解除禁止令。如果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期不一致,在禁止令执行期满时,宣告解除禁止令。对于宣告禁止令的缓刑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执行禁止令期间,表现良好并教育矫正效果明显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禁止令或者减少禁止令执行期限的判刑建议。 2、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管制中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缓刑中违反禁止令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违反情况未达到严重程度,予以治安处罚。二是情节严重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当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情节严重包括4种情形,一是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是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是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后果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