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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怎么破?
发布日期:7/10/2018 6:50:02 PM 来源:原创 阅读:
作者: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李峰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留存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并没有可以根据该协议内容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的强制执行力。 那应当履行离婚协议规定义务的一方就可以一直无赖,一拖再拖吗?那么就真的拿那些无赖之徒没办法了吗?当然有办法啦,一切都要感谢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此时应当以孩子作为原告,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判决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就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起诉到法院进行审理后获得胜诉判决书,方可凭胜诉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