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的代价与律师介入的转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田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货物供销合同》,约定由田某采购一批商品并向该公司支付货款。货物交付后,田某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付款。贸易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向田某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田某均拒收文书且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田某限期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0万元。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田某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责令田某申报财产、限期履行义务,并明确要求其将名下车辆移交法院处置。田某不仅拒绝沟通,还隐匿行踪、拒不申报财产,甚至未按要求将其名下的车辆交付法院。
拒执罪立案:因田某恶意逃避执行,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田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紧急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我所李达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田某,向其阐明拒执罪的刑事法律后果,与对方律师沟通免除7万元的利息后最终与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在李律师协调下,田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12小时内全额支付50万元款项,贸易公司出具谅解书并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田某的财产查封。在李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田某得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解除羁押并与家人团聚。后法院综合考虑田某的悔罪表现,最终对田某判处缓刑。
二、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田某需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0万元。
刑事判决:田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三、案件评析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田某明知判决已生效,仍通过拒收文书、隐匿财产、拒不配合执行等方式逃避义务,存在直接故意。 客观行为:未申报财产、拒交车辆等行为符合《刑法》第313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的关键作用
法律后果分析:律师向田某释明拒执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的法律风险,促使其转变态度。
快速履行方案:协助田某筹集资金、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付款变更为一次性履行,争取减免利息并取得谅解。
刑事辩护策略:通过全额履行+谅解书,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为缓刑奠定基础。
执行阶段的风险警示
拒收文书≠逃避责任:即便未签收法律文书,判决仍可公告送达并生效,消极应对将加重法律后果。
财产申报义务:被执行人需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四、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悔罪表现的,可宣告缓刑。
五、结语
本案警示:逃避执行绝非解决债务的途径,反而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或协商分期方案。律师的及时介入不仅能避免刑事处罚,还可通过法律谈判优化履行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建议:涉诉后务必重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阶段积极沟通;若确无履行能力,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切忌“躺平”对抗司法程序。
承办人:李达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与法学复合型学识背景,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现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经济案件综合部专职律师,擅长民事领域、经济类、金融类纠纷。联系方式:15539635276。
撰稿人:李达
审核人:自光恒
审批人: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