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置类案件中,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需遵循以下步骤和要求:
一、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
1. 原始载体的保存:当事人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妥善保存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设备。这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会要求核实原始载体,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 固定电子数据:可以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聊天记录进行固定。对于微信、支付宝icon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记录,建议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包括本人及对方的信息。同时,对于包含音频、视频、图片、文本文件icon等的电子数据,应分别进行相应的固定和打印。
3. 公证:为了增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二、电子数据的提交与出示
1. 提交要求:在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编号和整理,并将相应的图片打印成纸质件,音频、视频存储在U盘、光盘等载体中。同时,要确保提交的电子数据完整、连续,不得仅截取对己方有利的部分。
2. 出示步骤:在法庭上出示电子数据时,应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展示。例如,对于微信聊天记录,需先登录微信,展示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再逐一展示对话内容,并对涉及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此外,对于语音、视频等非文本形式的电子数据,应将其转换为文字形式或存储在可靠的载体中一并提交。
三、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1. 真实性审查: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会重点关注其真实性。这包括对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数据本身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例如,核实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是否为原始载体,检查电子数据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等情况,以及判断电子数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关联性与合法性判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还应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合法性则是指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提交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获取、侵犯他人隐私等情形。
通过以上步骤和要求,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在留置类案件中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