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委托情况。
2023年11月份,安女士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张琴丽律师办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一案。
二、一审及二审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安女士的丈夫叶某与童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9年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由叶某向童某支付借款本金1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的生效判决。童某申请执行未果,而童某一方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得叶某与安女士于2020年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便于2022年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叶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官渡法院判决撤销叶某与安女士于2020年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坐落于昆明市xxxxxxx号房屋为安女士单独所有,叶某不占任何份额”的约定,且安某应向童某支付50万元。
安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昆明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安女士败诉原因分析:叶某与安女士婚后于2009年购买案涉房屋,并于2010年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安女士一人所有,叶某不占任何份额。后双方于2020年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证与土地证变更为不动产登记证,在办理过程中办证人员要求,并提供模板让双方书写并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协议基本内容为“案涉房屋系安女士与叶某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归安某一人所有......”。基于此,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于2020年签署的协议为最后约定,且2010年的协议虽然落款日期为2010年,但不能排除双方为逃避债务而做的事后行为。
三、安女士委托张琴丽律师代理再审阶段。
1、云南省高院再审审查阶段:张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后再审立案审查,张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安女士向法院提交的2010年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签字及日期笔记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过艰难的检材提取,最终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笔记形成为2010年相近,张律师向法官提交后,法官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昆明市中院再审阶段:再审阶段开庭前,张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系当时陪同安女士和叶某办理产权换证登记),以证明办证工作人员提供婚内协议模板,2020年签署协议仅为了办证,对案涉房屋早于2010年便做好约定的事实。
结合提交的新证据(鉴定书)及证人出庭证言,最终昆明中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童某的诉讼请求。
四、安女士夫妻为表示感谢,向张琴丽律师赠送锦旗。
判决结果出具后,安女士十分满意,声称该结果出乎意料,因为自己一审二审已败诉,再审阶段已基本没有信心,改判胜诉惊喜万分,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承办律师:
张琴丽,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副部长,联系电话:135294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