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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类案件中,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以下是具体的方法和要点:
主体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物证、书证的收集主体需具有法定资质,收集人员数量也需符合要求。在留置案件中,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且在执行任务时需遵循法定程序。
程序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例如,物证的提取方法、程序需合法,现场勘查、检查过程需合法,且需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在留置案件中,严禁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疲劳审讯、诱供或逼供等,否则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同时,证据的保管和流转也需合法,物证的保管主体、保管条件、保管期限以及保管、流转、交接过程都需清晰、连续,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形式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需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书证的收集手续需齐全、合法,复制件、副本的制作程序也需合法。电子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提取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存储介质的保管要确保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丢失。
关联性与证明力
证据需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并具有证明力。例如,物证需与待证事实相关,且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需进行审查。在留置案件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需与被调查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定罪的准确性。
同步录音录像与律师介入
在留置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使用是保障供述合法性的关键。律师的早期介入也非常重要,律师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供述是否在极度疲劳或压力下作出,从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监督机制
留置案件的证据合法性归根结底是权力运行的问题。监察机关在留置过程中需接受监督,确保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合法,杜绝随意留置。同时,律师可以要求监察委披露对被调查人留置的证据依据,监督留置期限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