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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职务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主观目的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一、犯罪主体方面
三者主体都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范围有细微差别。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方面
贪污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单位资金归个人所有。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官员收受企业贿赂,为企业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比如,某单位领导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炒股。
三、犯罪对象方面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等。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通常是为了换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的财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有资金,不包括公物。
四、主观目的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职务行为换取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目的是暂时使用公款,一般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只是想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事务,如营利、非法活动或者暂时使用。
这三种犯罪虽然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对象和目的等关键要素不同,因此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