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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类犯罪通常不会涉及单位犯罪。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等,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等条件。
留置措施本身是为了调查职务犯罪等行为,其对象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单位犯罪的认定则侧重于单位整体的行为和决策,二者在性质和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留置类犯罪通常不会涉及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