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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辩点思考
发布日期:8/25/2021 4:47:21 PM 来源:原创 阅读:

作者 阚吉峰 当前,在刑事辩护中,有很多经济犯罪,如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多种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辩点如何发现、如何分析,我认为这是我们刑辩律师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下面就结合我本人办理一些案件过程中的一点心得简要谈一下: 因现在有很多案件中,如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往往是被害人已经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甚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部分已得到了履行,然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又以同一事实涉嫌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最后起诉书也将该部分事实指控为犯罪。 对于这部分事实或涉案数额如何认定,我认为这是我们辩护律师可以考虑的一个很好的辩点: 首先,简要分析一下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像这类案件,被害人已经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甚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且有的已得到了部分履行,然后公安机关又以同一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这其中就涉及了到了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现在学界认为,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刑事法都应保持谦抑性和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应在穷尽一切可能性手段之后才使用刑事法调整,因此,在处理纠纷的程序上也应遵循此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一旦涉及民事纠纷出现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往往强调刑事法手段的刚性介入,启动更加强大的刑事处理程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也颁布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985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7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这些规定仍在适用,通过这些规定,要求通过刑事程序的整体处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刑事程序应优先进行。 但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先刑后民程序原则适用尤其严格。最新的司法解释表明,先刑后民程序适用原则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中规定的尤其严格。如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除了对尚未民事立案的,应当不予受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外;即使民事审理程序完结,民事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也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纳入刑事程序处理。 从规定看,人民法院具有审查权,对上述案件,在接到侦查机关的函告后并不一定会移送侦查机关,只有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案件才进行移送,如果没有移送,而是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或者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这部分案件如何处理, 我认为这是我们可以考虑的一个很好的辩点: 我个人认为,对这类事实可以从降低犯罪数额的角度进行辩护。寻找的辩点要主有以下几点: (1)首先从法院的处理结果来分析寻找辩点,分析该类案件事实是属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因法院受理了民事诉讼后,如相关的法院经审查,并没有将相关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也没有裁定中止审理或执行,也没有将相关的案件及时移送侦查机关,而是继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这就体现了法院审查的结果, 即该部分事实可能不属刑事案件。所以可以先从法院的审查权这一个点进行分析。 (2)从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上寻找辩点: 因这类案件之前法院已作出判决,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在判决书的效力上均是平行的。所以,在判决书作出后,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效力上均是平行的。在未经法定的程序撤销之前,不能径行以刑事判决否定民事判决的效力。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民事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有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在未经法定程序,也即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之前,对同一事实再次作出处理,也是属于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判决的稳定性。 (3)从证据效力上分析寻找辩点 我们可以分析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其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有没有区别。 因被害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民事诉状中诉称的事实,也是被害人对借款事实的描述,这种对事实的描述也具证据效力。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在民事诉状中所称的均是正常的借款事实,即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各种手段。因此,证实被害人本身也是将上述事实认为是正常的民事合同行为。 但该被害人在侦查机关作证时,如果又作了其他描述,此种情况下我们辩护律师也可以有效的行使调查取证权,即从人民法院将相关民事诉状调取,该种民事诉状作为证据提交后,在证据分类上就属于书证,而被害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在证据分类上属文词证据,所以,可从书证与言词证据之间的效力来分析认定相关事实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4)从民事判决后,已部分得到履行的数额分析辩点 像集资诈骗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所以,在民事判决后,已部分得到履行的数额本身也不能再指控为犯罪数额。 综上,对于这类被害人已经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涉及民刑案件程序上的交叉,这种情况有利于在辩护中成为我们合理的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