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 (一)村委可能涉及的犯罪 1.私自卖村集体土地,侵吞分红 风闻村委卖地现象严重,并且将卖地的钱收入自身囊中。那么,针对这一行为,会构成什么犯罪呢?第一,村里卖的地乃属于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村委无权私自进行买卖;第二,即使不是转让所有权,而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则违反了土地禁止自由流转的法律制度,且《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卖地的钱本应归入村里的公款,村委却私自占有。综上,这种行为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可判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2.卖地的同时收取别人给予的好处 村委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了买地人给予的好处,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判拘役,有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 3.截留扶贫金、农业补贴 村委协助人民政府发放扶贫金、农业补贴等时,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他们这种截留款项的行为,可构成贪污罪,可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二)村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子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等农用地,不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房子被拆除,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村民出卖承包的土地、自留地 村民承包土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但是,村民只是拥有种植农业、养殖业等权利,不拥有将以上土地转让给别人建房子的权利,并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村民出卖承包土地的行为,虽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改变了农业用途,甚至是将农业变为建设用地,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赔钱、恢复原状等), 严重的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自留地也是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四)村民购买别人承包的土地建房子 首先,别人承包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等,不属于建设用地,这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且国家对于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保护是比较严格的,没有经过审批手续,都不得将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其次,因为土地是属于农用地,所以即使你花了钱,你依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而没有这一张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话,则没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你拥有这一块地的使用权(村干部的签名,村委会的盖章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接着,正是基于第二个原因,这样的房子属于违规违章建筑,一旦国家部门查处下来,不仅房子面临被拆迁,而且还有可能被罚款,之前买地所付的钱也追不回来。最后,现在大南海区在发展,即使未来国家有可能会征收我们村的土地,但由于你的土地由来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你被拆迁了也得不到补偿。综上可知,购买这样的土地,村民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钱没了,房子也没了。广东其他地区已经出现很多这样类似的房子被国土局强行拆除的例子了。 (五)为了买土地给村委好处 由《刑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导致牢狱之灾。 二、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及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缺乏土地规划,宅基地数量不够 村里的各届村委都是各搞各的,针对村里的土地缺乏一个整体规划,东卖一块地,西填鱼塘等现象大量存在。并且,正因为这种情况,村里大量缺乏宅基地,很多家庭没有宅基地建房子,所以催生了很多村民寻找各种途径,购买各种各样的土地建房子。 2.缺乏监督,大家都怕村干部或者漠视这些行为 我们过往的印象中,总觉得村委就是“官”。事实上,村委只是村民选出来处理村里公共事务的,除了特殊情况外,他们不具有任何的公权力。但是在我们村,村委一行人就是“土皇帝”,他们说了算,村里没有人敢、也没有人愿意出来反对。 3.财务混乱,村会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知识 村里基本无账本或者账本也是乱七八糟的,不具备正常账本该有的要素。村会计不具备专业知识,也导致其无所作为,任由其他村委胡作非为。 4.村务不够公开,村民不懂法律 对于村里收支情况、土地转让、分红等关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利息,村委没有公开,有些村民不知情,有些知情了也觉得依靠自己的行为没办法反抗。事实上,这些信息公开都是村民应有的知情权。 5.村民趋利行为 很多村民看见别人卖地得到了很多钱,则将自己的地也出卖了,而完全没有考虑后果。 6.村干部选举形同虚设 在我的印象中,从来没有村干部选举这回事,我也不知道我们村的村干部是怎么来的,感觉村民们也一样,而且貌似谁当村干部也与自己无关。 三、对策 (一)如何拥有合法的宅基地 1.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农民年满18周岁并且契合分户条件的(一般是指子女结婚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及村镇缔造规划的(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国土所进行查询); (3)建房限额标准:运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标准面积为180平方米,运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需要经过审批,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4)“一户一基”标准; (5)没有过租借或者出卖宅基地的行为。 2.申请流程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现状 目前村里没有具体的土地规划,故暂时也无法作具体介绍。但是,可以由村委向政府申请审批,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二)规范村干部选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可知,村委会的主任应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在我们村,由于村过于大,人口过多,中青年也大多数在外,所以我建议可以一家一票的做法进行选举,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主性。 (三)惩治、罢免不合格干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可能大家会觉得人数太多,但事实上现在网络很发达,一旦村委真的不尽职,甚至侵害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通过以上的方式来罢免他们的职务。 (四)财务公开,明白分配,让有会计基础的人担任会计岗位 1.建立财务审查制度 财会核算做到六个统一,即账簿统一、会计凭证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统一、凭证封面统一。要建立财务审查制度,开展经常的财务审查,有效地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 2. 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 财务收支公开、计划生育公开、费用收缴公开、宅基地分配公开、定购提留公开、村干部责任目标公开。针对财务收支,要做到每月、每季度都必须张榜公布(可以创立村委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审批、工程承包等重大决策事项也要公布,要让村民明白集体资产、明白财务开支情况、明白村干部办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报酬。 3.会计岗位的专业性 财务涉及村里的钱的来龙去脉,会计岗的专业性与敬业性注定了村里的财务是否清楚明了。只要会计专业敬业所以哪怕给这个会计岗位高一点的工资,也是应该的。 (五)检举举报 一旦发现村委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官方客户端、官网等窗口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但注意一定要收集有关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报导的方式来增加舆论影响力。 四、后言 或许大家会觉得法律还是在农村行不通,我们依旧需要靠的是人情关系。确实,有时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但是,你如果没有尝试过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你又怎能知道法律无法救济你的权利呢?在现今国家一直强调依法治国的环境下,相信遇事依据法律,麻烦事请律师解决,一定比你把这笔钱花在找人情关系上好。“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希望我们的村委干部班子能够以身作则,做群众的好榜样,同时多积极引导、教育群众,让群众更加明白政策的意义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