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杨俭刑事漫谈365天》家人亲友听不懂汉语怎么办?
发布日期:1/8/2018 10:20:58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杨俭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很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办理过案件的律师都有类似的经历,无法听懂或者完整听懂当事人的语言,造成交流障碍。我们的家人亲友如果是少数民族或者地方方言比较浓厚,因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我们就会十分担心,他们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语言把事情说清楚,是否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无罪辩解权利①。如果一个人无法听懂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语言,这对讯问与被讯问双方来讲,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③都规定了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有为他们翻译的义务。在实践中,有人理解为司法机关具有为犯罪嫌疑人聘请翻译人员的义务。上述两条法律均未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己使用犯罪嫌疑人能够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翻译进行排除。因此,家人亲友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会依法保障他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如果无法交流,会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他们的有罪供述或者无罪辩解,均会如实记录在案,不必担心。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律师同行对侦查机关审讯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时未聘请翻译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除了文字记录以外,还有同步录音录像同程记录④。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何种民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权利已经受到法律保障。 附相关法律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④《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