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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律师:律师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1/19/2018 2:46:01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本文系王雄伟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在上一次的分享中,笔者提出了家属如何办理取保候审三步曲,也仅仅是对家属的一个指引,其关键还是在于承办案件的辩护律师。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谈谈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一、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黄金期内会见次数应该不少于4 正如上篇中所说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非常重要的,其会见的目的、作用、价值不在这里赘述。 二、通过会见和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后判断是否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取保候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以上5点,辩护律师应结合案件信息综合判断,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组织案件研讨会,集中火力全力争取,委托人和辩护律师双管齐下,各自发挥各自作用。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仍然不能放弃,基于掌握的案件信息有限,可能会影响案件预判而错失良机。 三、选择合适的时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所以,在此辩护律师应该把握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技巧,如果辩护律师仓促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势必会导致侦查机关在3日内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而使犯罪嫌疑人错失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第二是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实际情况,是以辩护律师的名义撰写还是以家属的名义撰写更为恰当。笔者曾在办理一起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夫妻双方均被侦查机关抓获,但家中有年迈的母亲不能独立生活且系唯一抚养人,辩护律师提出以母亲的名义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侦查机关综合考虑后,同意对女方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至迟不得超过第5天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预留2天的当面交流或者修正法律意见书的时间。 四、抓住37天的黄金救援期,重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断修正法律意见书 有些案件细节是不能只通过一次会见就能发现的,随着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程度,有些细节只能通过多次会见才能被发现,且对案件至关重要。所以重复会见,不但修正辩护意见,帮助侦查机关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整个案件,更加有助于侦查机关作出公正正确的判断。 第五、撰写一份专业、严谨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或法律意见书简明扼要,开宗明义。笔者的经验是文书一般保持在3页内,除递交法律文书外,辩护律师必须争取同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当面交换辩护意见的机会,敏感捕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案件信息,帮助辩护人更加准确的判断案件趋势,以资随时调整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以上就是笔者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心得体会,如有偏差,欢迎同行斧正、拍砖并表深感荣幸。   王雄伟律师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