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王雄伟律师:毒品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策略
发布日期:1/19/2018 2:45:3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本文系王雄伟律师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笔者因长期从事刑事辩护,深知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有多难。更不要说是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想取保候审更是难上加难。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是,凡是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且量刑不是三五年或者缓刑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为毒品犯罪,那么想运用一般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为毒品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当然笔者也曾经办理过毒品犯罪嫌疑人属于“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案件并为其成功取保,但类似于这样情形的案件毕竟是少之又少。下面笔者结合所办理过的多起运输毒品罪成功取保的案件谈一下运输毒品罪案件取保候审的策略。 一、毒品主观明知的认定 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存在毒品,或者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1、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3、201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以上《意见》、《纪要》对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所使用的表述方式是“认定”,采用的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心理状态,但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对于一些有初步证据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事实与法律方面入手,大胆提出法律意见 1、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车辆油箱夹层中查获毒品,在毒品内、外包装上无法检测出犯罪嫌疑人指纹,且犯罪嫌疑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取保候审 笔者曾办理过高某运输毒品罪成功取保一案,高某对运输毒品主观上是不明知的或者是受蒙骗的。2016年3月12日晚,高某驾驶无牌无证小汽车,从昆明出发,前往四川凉山西昌市,途径昆明东川区时被东川警方查获其驾驶的车辆涉嫌运输毒品。当场从查获车辆的油箱夹层内隐蔽位置查获海洛因35块,净重17480g,含量66.17%。家属委托我们后,经多次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后,不断修正法律意见书并提交,最后检察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得以成功取保。 2、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在包裹外包装上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以及鉴定出快递单上的字体是犯罪嫌疑人所书写,但有证据显示确属不知情或蒙骗的,可以取保候审 在笔者承办的玉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中,玉某在男朋友王某支持下,开了一间时装店,并与其男友王某在昆明螺狮湾一起合租。2015年9月30日,玉某接到王某电话,并按王某指示,打电话叫来快递,寄两个音箱到四川凉山,并亲自把音箱从合租屋室内搬到室外,以及在快递上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信息。包裹寄出第二天,王某便把手机交给玉某,然后人间蒸发,不再现身。第三天下午,办案民警便在合租屋找到玉某,声称在包裹里查获到毒品,并将玉某带回办案地点审讯。期间,玉某辩解其仅是应王某要求,寄了两个音箱去四川凉山而已,根本不知道音箱夹层里面含有毒品;但公安机关不信,反而认为其是在狡辩,第二天中午便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为由,将其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过了20多天,办案民警分别两次到看守所提审玉某,告知她:1、经鉴定,在音箱上检测出她的指纹;2、快递单的字体是她书写的;3、涉案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5 kg,浓度为53%。 笔者经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后,申请公安机关传唤合租屋的房东作证,并提交了合租屋的租赁合同给公安机关,证明:合租屋是王某与房东签约而租,玉某与王某同居生活的事实。 最后笔者向在提请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书:1、本案玉某具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只是偶尔与男朋友共同居住。2、公安机关仅在音箱上检测到玉某的指纹,没有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到玉某的指纹,这只能证明玉某接触过音箱,没有接触过毒品,因此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玉某客观上运输(邮寄)了毒品的行为,但不能证明玉某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的行为;3、玉某辩解是为王某邮寄,涉案毒品实际上是王某运输的;4、案发后,王某也确实关掉了手机,逃之夭夭,不知所踪。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是王某运输的可能性。检察院接到笔者的意见后,却比较慎重,但最终还是在第7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玉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小结:运输毒品犯罪,通常都是人赃并获,因此从运输的不是毒品或者一般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策略,论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或者罪轻的角度辩护,往往难以奏效。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要结合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动摇侦查机关的指控体系,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