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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任某某、尹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1/23/2018 11:23:29 AM 来源:原创 阅读: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山西省静乐县人。辩护人孙洁健,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辩护人颜玉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书记员何凌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辩护人孙洁健、被告人尹某某及辩护人颜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分管的生产车间内的茶叶私自盗走。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任某某多次指使该公司花茶车间主任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公司管理漏洞,采取虚报损耗多生产茶叶,并指使统计员不登记入库的方式,将公司茶叶盗走变卖,其间任某某共分给尹某某好处费27000元。在此过程中,任某某多次指使该公司打包发货组组长杨某(另处)帮助其将非法占有的茶叶打包、发货运出公司,并分给杨某好处费3000元。2014年3月,任某某将其盗得的一批茶叶通过物流发往河南郑州卖给刘某,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2014年4月25日,民警在任某某家中查获其从公司盗取的一批茶叶及上述40000元赃款。经鉴定,该批茶叶价值人民币40140元。所查获的茶叶及赃款已发还给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有限公司。案发后,尹某某及其家人配合公司调查,并退还公司27000元。公司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两被告人谅解。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04月25日昆明诺仕达集团公司资产监控管理部副经理朱某某报案称:其公司下属的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主管任某某伙同花茶车间主任尹某某等人将公司价值68820元的不同规格及品种的茶叶非法占为己有。2、户籍证明。证实:任某某、尹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04月25日,水海子派出所民警在昆明市经开区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安部办公室将涉嫌职务侵占的的任某某、尹某某抓获。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10月份,他成为庆沣茶厂生产车间主管,分管压制车间、花茶车间、精制车间、袋泡车间的生产工作。在2013年4月份,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报损耗的方式从管理的压制车间里拿了14片勐海古树茶,总共价值大约两三万元。2013年10月、11月,他又分两次从压制车间拿走了20多片茶叶,总值大约六万多元。2013年12月份,他让花茶车间主任尹某某把150克一盒装的红茶8件,价值26880元,200克一盒装的花茶8件,价值22080元,一起放在花茶车间,不入库。2014年2月份、3月份,他两次让打包组的杨某帮忙拿庆沣祥的普通装纸盒打包,自己把它带出茶厂。2014年2月份,他利用同样的方法安排压制车间主任徐某某帮他生产了小金沱茶叶36件。他总共拿了茶厂大约15万元左右的茶叶,在2014年3月份,他把大部分的小金沱、红茶、花茶通过物流运到郑州卖给了以前的同事刘某,刘某汇了4万元在王某某的卡上给他。饼茶和剩下的小金沱、花茶、红茶都放在家里。从家里搜出来的茶叶都是他一个人干的,但后来拿大件的成品,需要其他人的参与才能把茶拿出去。从公司带出来的茶叶,除了他发了一批货外,剩下的被警察扣押了。尹某某、杨某都是知情的,也参与了。他和尹某某、杨某没有商量过,他分三次给尹某某18000元钱,还借了15000元给尹某某买车。杨某负责打包,在2014年3月份他分了3000元给杨某。给两人的钱都是用他的工资支付的。他安排徐某某生产过一次小金沱茶叶,没给钱。汪某某应该也是知情的,他为汪某某补了汪某某丢失的价值15000元的货。(2)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他是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花茶生产车间主任,2013年7月中旬开始,他受领导任某某的安排,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茶叶生产好之后,交给任某某,一共拿了5次。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中旬左右,任某某让他以损耗的名义将车间生产的所有产品按最大损耗生产出来找地方摆好。到了9月份,任某某让他把生产的货拉到仓库交给仓管员汪某某,他拉了大概700g茉莉香5件、260g醉金枝2件、200g茉莉香3件到仓库交给仓管员,并告诉仓管员这些货是任某某要的。过了两三天,任某某给了他5000元钱。第二次是2013年10月份左右,任某某让他挑了700g茉茗香4件、260g醉金枝3件、200g普花茶韵4件给任某某。中秋节前一天中午他去到任某某的办公室,任某某给了他9000元钱。第三次是2013年12月份中旬左右,他按照任某某的要求将100g大叶金红3件、180g金丝红魁1件、200g普茶花韵4件让统计员王某某在出货时交给汪某某,并告诉汪某某这是任某某要的。三天以后任某某给了他3000元钱。第四次是2014年1月上旬,任某某让他准备好的700g茉莉茗香五件、150g月光金枝四件、200g普茶花韵五件在入库的时候运到仓库摆着,任某某会来拿。当天入库时他安排统计员王某某把货物点出来在入库的时候一起交给仓管员,他又告诉仓管员清点出任某某需要的货物种类及数量单独摆在一起。第五次是2014年3月6日左右,任某某让他到仓库找到汪某某借出700g茉茗香5件、260g醉金枝5件、200g茉茗香5件用庆沣祥纸箱包装好。汪某某将这些货物运到打包组去交给杨某。第二天早上任某某给了他10000元钱。任某某每次要的货物他都会告诉统计员王某某,在做单的过程中把任某某需要的货物留出来且不登记,统计员不知道清点出来的货物是给任某某的。任某某一共给了他27000元钱。5、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打包组组长。任某某委托他把货发出去,一共委托过10次,有40件左右。第一次是2013年7月份的一天。第二次是八、九月份左右,后面几次是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2月份。任某某让他发的货物没有相关单据,交货给他的人有任某某本人、公司仓库管理员汪某某、花茶车间统计员王某某、压制车间主任徐某某、还有原来压制车间统计员张艳(已辞职)。2014年3月中旬左右,任某某给过他3000元钱。2013年来,他还帮任某某打了几次包。(2)证人汪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2013年4月1日任职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公司规定要见单收货,出入库的货物都要登记数量、品种。但是压制车间和花茶车间有未登记就入库的成品茶叶,当时是2013年7月份开始,生产车间主管任某某或者花茶车间主任尹某某会让他收货,但是不登记入库,只是暂时放在仓库里。他一共帮两人入库了5、6次。第一次收货是因为任某某是领导;第二次以后是因为任某某给了他六件价值15000元的茶叶,帮他把2013年8月份丢失的茶叶补齐,就让任某某放货,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2月份。花茶车间主任尹某某、统计员王某某、压制车间主任徐某某都来交过货给他,交货时说是任某某主管的货。这些货大部分是200g茉茗香、700g茉茗香、260g醉金枝、一品陈香。包装、茶叶都和登记入库的一样的。存在仓库的茶叶有几次是打包组的杨某让他送到打包组,还有几次是杨某自己过来仓库里面找他拿的。(3)证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昆明诺仕达集团公司资产监管管理部副经理。公司接到举报后核查,任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多次伙同花茶车间主任尹某某及统计员王某某以伪造更改生产入库单的方式将价值68820元的不同规格及品种的茶叶运出工厂私自变卖。具体明细已交给公安机关。公司是根据车间工人的工时出现差异查出的损失物品。(4)证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她是庆沣祥茶厂花茶车间统计员。2013年7月份的时候尹某某到花茶车间担任车间主任后,让她帮仓库补一点货,如果当天生产了100盒茶叶,到入库时就在入库单上入库80盒,一共操作了四五次,时间从2013年9月到2013年12月份。这些货中700g茉茗香和200g茉茗香的数量要多一点。2014年4月中旬,任某某借了她一张不用了的工商银行卡,并在4月18号按照任某某的要求拿卡去取了里面的40075元钱给任某某,取完钱把卡注销掉。(5)证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她是庆沣祥茶厂生产部压制车间包装主任,任某某以前几乎每个月都会安排一次给她们车间换包装。今年3月10号的一天早上,任某某拿了200多片茗香世家和90多坨小金沱放在压制车间后门让她帮忙做,包装好后放在车间的后门任某某和汪某某把茶叶提走。今年年前任某某还两次安排她帮忙喷龙凤呈祥的生产日期。(6)证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他以前和任某某是同事关系,2008年辞职后在郑州做茶叶生意。今年3月份任某某卖给他72件小金沱和10盒老茶饼,价值40053元。任某某给了他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他汇了40000元。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12棵橡树庄园x幢x单元xxx室进行搜查,在任某某的卧室衣柜内发现一袋子,袋子内有四沓红色的100元面值的现金及一张50元面值、一张20元面值的、一张5元面值的现金。在客厅上的阁楼内发现用不同型号纸箱装着的茶叶。搜查时进行了照相,被搜查人任某某对搜查的现金及物品均给予指认,能够配合搜查工作,对搜查活动没有意见。7、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4年04月25日,侦查人员依法对任某某的住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12棵橡树庄园x幢x单元xxx室搜查的四沓红色100元面值现金及一张50元面值,一张20元面值,一张5元面值现金,共40075元及在客厅上的阁楼内发现的用不同型号纸箱装着的茶叶(物证中的七组茶叶),予以扣押并于2014年7月15日发还给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8、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从任某某家中查获的茶叶价值共计人民币401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9、书证。(1)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主管、花茶车间主任岗位说明书、配送中心,打包发货组长岗位说明书、茶叶生产过程管理流程关于杨某、任某某、尹某某、徐某某四人的职务及职责范围说明、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三份。证实:公司的主体身份情况。任某某、尹某某、杨某均是与昆明市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对生产主管、花茶车间主任岗位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对该公司茶叶生产流程做了详细说明。任某某为该公司生产部生产主管,尹某某为该公司生产部花茶车间主任,杨某为该公司配送中心打包发货组长,并对任某某、尹某某、杨某的岗位职责范围作了详细说明。(2)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报案书一份。证实:该公司于2014年3月接到员工反映,公司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及管理上的漏洞,私自盗取公司茶叶向外进行变卖,随后该公司对此展开调查时,发现货物是由配送中心打包组小组长杨某发送出去的,随后该公司找到杨某进行了解,杨某积极配合公司把涉及的人员及整个过程如实告诉公司,经过杨某本人的陈述得知生产部主管任某某利用领导职务之便多次电话通知杨某将私自盗取的茶叶偷运出公司,杨某本人并不知箱内所装产品明细,每次都是按照任某某的提供的地址发运。在此期间杨某曾收到任某某给予代为发货的好处费3000元。该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水海子派出所报案。经过该公司调查,生产车间主管任某某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多次指使花茶车间主任尹某某要求统计员王某某私自伪造更改生产入库单,事后任某某电话通知成品3号库管理员汪某某将少入茶叶转入打包组小组长杨某处,事后任某某又电话通知打包组小组长杨某按照任某某告知的地址进行发货。经公司从生产组长工作台账核对得知任某某私自从公司盗走不同规格茶叶共计约1122盒,涉案金额68820元。(3)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花茶车间外包组、内包组、统计员工作记录复印件。证实:由该公司花茶车间员工范锡春、李冬艳、王某某所做的记录,标明了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三人经手的未入库茶叶的数量、型号、日期等。(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民警调取工商银行经济信息支行王某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的账号及2014年04月份账户流水显示证实:户名为王某某,卡号为:62xxx11的账号于2014年4月11日汇入人民币4万元,于2014年4月21日取走人民币4万零71元人民币。(5)情况说明。证实:从任某某家中搜查扣押的茶叶属于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压制车间、花车车间和袋泡车间所生产,与公司《报案书》中的11支产品,不存在品种重合的情况。尹某某供述其从花茶车间拿出的茶叶去向经民警调取快递底单,无法核实。公司对如何发现茶叶短缺及核查丢失茶叶数量的过程做了说明。任某某住处查获的茶叶由于是按最大损耗做出来的,不上公司成品入库单,故公司账面无法反映短缺情况。任某某住处查获茶叶属于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公司上柜销售的产品,任何出库均有往来记录,而此7大支品种并无相关记录。(6)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尹某某已将非法所得的27000元退还给公司,公司对尹某某、任某某表示谅解。10、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任某某依法指认出其把杨某打好包带的茶叶用其云A626RU轿车拉走的地点为昆明庆沣茶业公司仓库卸货平台;其开着云A626RU轿车给杨某打好包带的茶业装上车带走的地点为昆明七彩云南庆沣茶业公司的后大门。尹某某指认了其把从花茶车间帮任某某生产好的茶业给任某某指派来的仓管员汪某某拿走的地点为昆明市七彩云南庆沣茶业公司生产车间物流通道;其按任某某指示把任某某需要的茶业生产出来的地点为昆明市七彩云南庆沣茶业公司花茶生产车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任某某家中查获的茶叶以及4万元现金已经发还给公司,尹某某已退还了27000元给公司,二被告人取得公司谅解;建议判处任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尹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对任某某、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尹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任某某在立案之前已向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鉴定意见中的部分茶叶不属于涉案茶叶;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或者对任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尹某某系自首;积极退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建议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杨某、尹某某在公司所做的情况说明以及一份由任某某书写的写有“以上陈述,本人一人所为”的材料等,公诉人认为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尹某某、杨某的供述,任某某在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任某某认为鉴定意见中的数量与品质与他实际侵占的数量与品质有差距,他没有拿过茉茗香、茉莉青饼等。被告人尹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杨某、尹某某在公司所做的情况说明以及任某某书写的写有“以上陈述,本人一人所为”的材料均无异议。任某某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的选材不客观;同时认为公诉机关后来补充的证据不全面,但是结合公诉机关提交任某某等人向公司所做的材料,能够证实任某某系自首,对其余证据无异议。尹某某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任某某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一致;同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尹某某等人的情况说明无异议,认为尹某某系自首。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本案系公司将二被告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二被告人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且任某某亦未如实供述。任某某在搜查笔录中均认可了鉴定的茶叶均系其从公司带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尹某某职务侵占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尹某某主动退还侵占的财物,任某某侵占的财物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单位,被害单位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尹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立法本义,系自首,辩护人关于尹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无证据证明任某某系主动投案,因此辩护人关于任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关于赃物、赃款已经追回,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内容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任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鉴定的茶叶有部分不属于涉案茶叶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综上,公诉机关关于尹某某没有主动投案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惩罚职务侵占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成审判员李昌人民陪审员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