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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二十讲 扭送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日期:1/23/2018 4:00:10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逃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违法犯罪人员,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扭送。扭送虽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章里,但其法律性质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它只是配合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对被扭送的人是否要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需要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决定和执行。扭送不是法定义务,是国家鼓励公民积极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犯罪、抓获罪犯、查明犯罪的举措。本文重点阐述扭送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人员都可以实施扭送。《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文规定了四种可以扭送的对象,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逃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四种情形。对于通缉在逃的可扩大解释,网上通缉的,也可以被扭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的“群众扭送”只是作为受立案的一种手段,与刑事扭送有本质的区别。除此之外,对于正在投案、犯罪后原地等待司法机关抓捕、犯罪超过一定时限未被通缉等情形,不宜采取扭送的手段。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方面考虑到扭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扩大扭送面带来的危害。 二、并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接收被扭达的人。现行法律规定,接收被扭送对象的单位只能是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司法机关对犯罪才有最终的处置权。所以扭送只能把被扭送的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包括基层派出所、警务室,但不包括单位内部保卫部门或群防群治部门和人民警察个人。 三、扭送的手段不得超过必要手段,不得造成被扭送人伤亡。扭送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是与犯罪分子体力和智力的较量。在实施扭送时,以控制被扭送人、保证被扭送人顺利到达司法机关为必要,可采取约束性措施,严禁采取暴力打击,致使被扭送人伤亡的手段实施扭送。 四、扭送时间、距离不宜过长,以就近扭送为原则。扭送要以就近扭送为原则,当场抓获、当即扭送、就近扭送。被扭送人被控制的状态不宜过长,要即时将被扭送人扭送至附近的司法机关。不得跨地区、长时间扭送。 扭送有风险,需要有风险的意识。因扭送发生的案件,主要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等,实施扭送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合理利用手段,防止因扭送发生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