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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马某某开设赌场罪,法院审判一个月后释放
发布日期:1/24/2018 11:26:50 AM 来源:原创 阅读: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租赁了西山区兴隆大厦7003号房间,在房间内摆设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共计16台,供他人进行赌博。至2015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公安民警查获。 【逮捕通知书】 【起诉书】 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进行牟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典辩护】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马某某的妻子通过朋友找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孙洁健律师(律所副主任)。接受委托后,孙洁健律及时安排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案件情况自身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涉及的赌资,游戏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赌博机,及最新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判决一个月后释放)。 【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