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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聆听何永军教授《冤案是如何诞生的》 ——有感
发布日期:2/5/2018 1:00:53 PM 来源:原创 阅读:
2018年1月26日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参加了盘龙区司法局、盘龙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站主办的特邀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昆明市人大立法专家库成员何永军题为《冤案是如何诞生的》的专题分享。 何教授从2012年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出发,对该案件的发展过程以及前因后果作了分析,并从中引出导致冤案形成的因素以及因此得出的经验教训。 从何教授的讲座当中可以说是深受启发、受益颇多。第一点,对于专业律师而言,心理学的掌握对于职业发展必不可少。律师心理学对于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更好的沟通多有益处。由此可以看出,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单是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只有全方位、多领域应用专业知识才能跟上职业发展的趋势。第二点,相较于中国,美国的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高,而追根溯源其原因在于美国证人出庭的制度优势与法律保障。美国专门针对应有作证义务但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设立了藐视法庭罪,其不作为的行为触犯该罪名将受到刑事的处罚。由此是否可以设想,我国是否也可以借鉴这样的美国的经验,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制度以及法律规定,同时相应的规定出对证人进行保护的举措。 冤案的发生,在我看来既是必然的,又是偶然的。其必然性在于司法工作人员惯常性地依赖经验主义,不可否认经验主义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但基于现实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经验主义是部分冤案发生的元凶。其偶然性在于,冤案是在案件过程中若干错误共同导致的,而这些错误恰恰是偶然的,无数的偶然也就必然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冤案的当事人来说非常的不幸,轻则失去了自由、名誉,重则失去了健康乃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何教授在分享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解决的见解。例如全面收集证据制度,有罪、无罪的证据都要收集,这一制度也是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体现,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他也有最基本的人身权。而作为律师,在规避自身职业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及审讯笔录、鉴定意见等细枝末节敏锐观察和鉴别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瑕疵,从而能够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量刑。 最后,非常认同何教授的观点,律师要重视态度。的确,态度决定一切,主观态度端正,客观行为才能有着正确的导向。我是律师吴静,我为自己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