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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流转
发布日期:3/1/2018 3:06:48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遇见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进行流转,简单来说就是“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上可审下的情况有 1、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年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2、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移送管辖当中应当移送的情形: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基层法院在审理以上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 移送过程中也有不同的程序,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