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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三十四讲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发布日期:4/16/2018 9:58:49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刑法上认定自首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直接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进行了定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我们都知道,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它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投案主体的不同,一般自首的主体是尚未受到强制措施的人,而特殊自首则是受到强制措施的人;二是所供述的罪行要求不一样,一般自首可以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也可以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而特殊自首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基于自首不同的类别,对于如实供述的要求并不相同。在实务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那些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或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在定罪事实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地供述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如行为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明显判断出行为是此罪或彼罪、故意或过失。在量刑事实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情节,如适用法定刑升格的情况,即对犯罪嫌疑人加重或从重处罚的事实和情节;也包含降格的情况,即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认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一种情况从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方面作出认定,第二种情况则从数量上予以核定,重点在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从法定刑、犯罪数额、作案手段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二、关于辩解的理解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同于是指将本人所犯罪行客观地予以陈述,辩解是在客观地陈述自己的罪行的基础上对承担责任的轻重大小作出解释、说明。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的虚假供述,与对行为性质的从轻、减轻辩解有实质不同。辩解的基础在于有关行为人从轻、减轻情节的事实是存在或成立的,行为人基于该事实对该行为的性质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而虚假供述是指行为人供述的情节不存在或者是无证据证明。在实务中,重证据,有证据证明其情节不存在的或系其恶意制造的,不能认定其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对虚假供述的从轻、减轻情节没有证据印证,也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三、关于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数罪中的部分犯罪是指数个罪名,不包括同罪数个犯罪事实。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应当认定为自首。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不能认定为自首。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6、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