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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刑知》第三十七讲 何为“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4/23/2018 1:03:08 PM 来源:原创 阅读:
(文章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原创,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故意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是二人以上,且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两个未满14周岁的两个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有数人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构成犯罪,就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 2、在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3、在客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正确认定共同犯罪 1、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事前有无通谋,如果没有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就无法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仅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没有认识到其他犯罪人在配合其实施该犯罪,或者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他人在实施犯罪,但自己却未以其行为或语言向其他犯罪人表明自己决意参与该犯罪,那么,二者之间就因缺乏意思联络而未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各行为人对本人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为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决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则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其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 4、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基础,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共同的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三、共同故意的表现形式 1、共谋。如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通谋。如《刑法》156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 3、串通。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4、勾结。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构成相应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5、明知而为。如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