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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类案件是可能因证据不足被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两种主要情形:
1. 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检举失实、完全查否、违法犯罪事实并非被调查人所为等情况。
2.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即事实存疑案件,按照证据标准和有利于被调查人原则,也应予以撤销案件。
此外,如果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阶段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也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撤销案件后,若又发现重要事实或有充分证据,认为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调查。
因此,证据不足是留置类案件撤销的重要法定情形之一,这体现了监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旨在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